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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北师范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23-02-20浏览次数:12732

湖师教〔201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对多样化人才的需求,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我校实行辅修第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为规范辅修教学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辅修第二专业及双学位

第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前提下,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的主干课程,取得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总学分控制在30-35学分),学校发给辅修第二专业证书。

第三条 辅修双学位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前提下,申请修读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个专业的主干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总学分控制在50-55学分),完成辅修双学位毕业论文(设计),且符合辅修双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发给双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定位,自愿选择辅修第二专业和辅修双学位。学生选择辅修第二专业及双学位时,原则上不能选择与主修专业学科性质相近的专业。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不能授予双学位,只能发给辅修第二专业证书。辅修第二专业和双学位实行按学分缴费。

第三章  辅修专业的设置

第五条 我校现有各本科专业原则上均可开办辅修第二专业,经省学位办批准获得双学位授权的专业可开办双学位班。各教学单位根据现有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出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和双学位班申请,并提交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及详细教学安排,经教务处审查,学校批准后可开办。

第六条 辅修开办学院制定的辅修第二专业及双学位培养方案应包括以下项目:(1)培养目标;(2)基本要求;(3)课程方案;(4)学分规定;(5)报名资格;(6)收费标准。辅修课程方案的设计应涵盖本专业主干课程,包括重要的专业必修和选修课程。原则上提供给学生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总和应大于辅修专业规定修读完成的总学分,以便学生选课。

第四章  辅修学生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学生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及双学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学生应是我校和与我校有合作办学关联的高校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我校国际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不能申请辅修;文理学院学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但不能申请辅修双学位;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及双学位);

2.申请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习期满一个学年,主修专业课程平均成绩70分(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学有余力,无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专业或双学位;

4.申请人还应符合开办学院提出的其它特殊专业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1)一年级和四年级在读学生;

2)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所学课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者(主辅修学科性质相近者);

3)主修专业课程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者,不能申请辅修双学位;主修专业课程经补考仍有4个以上(含4个)学分课程不及格者,不能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第八条 学生申请辅修的手续及程序:

1.学校每年九月初公布各学院辅修第二专业及双学位班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

2.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辅修专业招生信息与要求,填写《湖北师范大学辅修申请表》,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交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审核。原则上第5学期后不再受理辅修申请事宜;

3.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根据学生报名情况,结合本学院的实际,可采取专业考核或其它形式确定录取名单,报教务处予以公布和备案;

4.被录取为辅修第二专业或辅修双学位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到财务处缴费,凭收费凭证到开办学院办理辅修注册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辅修资格。

第五章  辅修专业教学安排与课程考核

第九条 获得辅修专业学习正式资格的学生,按照开办学院辅修专业教学安排,参加辅修学习。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学生在校期间的第3-7学期。

第十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原则上申请辅修专业课程学习的人数满20人以上的应独立开班教学,不足20人的可安排插班听课。辅修专业的上课时间不得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时间相冲突,通常应安排在晚上、双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期间进行。开办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辅修班级的教学管理,独立开班上课的应配备1名班主任。

第十一条 学生辅修学习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其它实践环节等)发生冲突时,遵循主修优先原则进行安排。但学生可向辅修开办学院提出自学申请,获准后可直接参加辅修课程的考核。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核由开办学院组织实施,若与主修专业课程考核时间安排相冲突时,辅修学生可向开办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对于提出课程缓考的学生,开办学院应安排其参加下学期初该门课程的缓考,或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考核时间。

第十三条 学生辅修成绩平时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记载、存档,报教务处备案,待学生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学习任务后,开办学院填写《辅修专业成绩登记表》,并对辅修学生进行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资格和双学位授予资格的初步审查,报教务处复审。

第十四条 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可按学分规定申请重修。辅修期间,主修专业的学习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应终止其辅修学习。

第六章 辅修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取得辅修学习正式资格的学生平时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管理,其日常辅修学习安排、选课、课程考核、成绩管理、教学实践、学业鉴定、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初步审查等由该学院负责。外校学生由教务处编定辅修学号。

第十六条 辅修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学生应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业之前或同时(学生主修学业毕业之前),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不得延期。

第十七条 学生若中途主动中止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其辅修第二专业课程所获得的学分,可计入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辅修期间,主修专业的学习受到学业性警告的,或在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中作弊的,取消其辅修资格,已获得的辅修课程学分可记入其公选课学分。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与主修专业学生同等对待。如学生在辅修教学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修读年限内取得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无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可授予辅修第二专业证书。教务处对辅修第二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复审,如审核通过,由教务处给辅修学生颁发辅修第二专业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在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前提下,在修读年限内取得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可授予辅修双学位证书。校学位办公室遵照《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对辅修双学位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复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审定完成后,由校学位办公室给辅修双学位学生颁发辅修双学位证书,并报省学位办注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达到授予双学位要求,而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时,不授予双学位,可授予辅修第二专业证书。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达到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时,可发放辅修成绩证明单。

第二十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及双学位的收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修,其已交辅修费用不予退还。学校收取的辅修专业学费应主要用于辅修教学业务支出,可适当补充辅修开办学院的教学业务费。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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