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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学院2023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单位/地点: 时间:2023-06-07 浏览量:21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湖师发〔201977 号),结合20172020版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历史文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历史文化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

  蔡明伦

主席:李建刚

                      王军

  书:于诗婉  杨绍浩

第二条 历史文化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按照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按学校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3.组织本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初审情况,报告本学院拟授予不授予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破格、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4.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

3.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历史学准予毕业学分158个,社会工作为155个,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为157个,其中校通识选修课取得至少8个学分社会工作专业(专本)60个学分,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专升本)66个学分,其中校通识选修课取得至少4个学分

4.毕业论文经评定达到及格(含及格)以上水平;

5.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实习见习任务,实习见习成绩在及格(含及格)以上。

第四条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则

1.学院按照三个不同专业确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

2.学院按照学校规定的比例执行末位淘汰,以总平均学分绩点为参考依据。总平均学分绩点相同情况下,再参考不及格门数。不及格门数达到第五条第4款规定的,优先以不及格门数确定不授予学位人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2.因违纪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学生在校期间学生受处分情况(含处分已解除):

(1)四年制非专升本学生:

①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 次及以上;

②受到记过和其他处分共 2 次及以上;

③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1 次和其他处分、全校通报批评共 2 次及以

上。

(2)“3+2”专升本学生:

①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 次及以上;

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1 次。

3.当年未获取毕业资格者;

4.不及格课程门数(包含除通识选修课以外的所有课程)等于或多于以下门数:

1)四年制非专升本学生:7门;

2)“3+2”专升本学生: 4门;

5.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破格授予学位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湖师发201977 )文件执行。

 学位授予评审流程

1.毕业生根据《湖北师范大学人才培养方案2017版》《湖北师范大学人才培养方案2020版》及《历史文化学院2023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毕业资格结论进行学位申请,并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2.学院根据《湖北师范大学人才培养方案2017版》《湖北师范大学人才培养方案2020版》及《历史文化学院2023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按照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一名毕业生进行逐一核查将学位审查情况(准予授予、不准予授予、破格授予)进行汇总,并准备好相关支撑材料。

3.召开院党政联席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定学位审核结论,形成正式会议纪要。

4.对学位审核结果在毕业班QQ群和院网站进行公示三天,期间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提出复核。学院复核无误后,确定学位授予结论将学位授予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本标准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执行,解释权归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

 

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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